<%@LANGUAGE="JAVASCRIPT" CODEPAGE="65001"%> 我院的医保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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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的医保制度

双辽市中医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医疗保险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

为切实维护参合农民、参保职工、居民健康权益,严肃纪律,强化责任,根据《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办法》、《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务管理办法》、《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》、《吉林省医疗保险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医疗保险管理科、监督审核科、临床各科室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:
(一)不认真核实就医农民、职工、居民身份,造成冒名顶替违规补偿的;
(二)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费用超过规定比例要求的;
(三)使用自费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,不事先告知患者并履行签字手续的;
(四)不按病情需要诊治,不合理检查、不合理用药、不合理治疗的;
(五)采取降低住院标准、门诊转住院、扩大住院范围等手段,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使用;
(六)、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或“搭车”开药的;
(七)采取伪造病历、处方、收费票据及挂床住院、少收费多报销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;
(八)将新农合不予支付的费用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,或以其他手段套取或变相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的;
(九)出具与新农合有关的虚假证明的;
(十)擅自增加收费项目,提高收费标准的;
(十一)误导病人就医,增加病人医疗费用负担的;
(十二)截留病人,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;
(十三)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。
二、责任追究
(一)医院各相关科室工作人员(包括主任、医生、护士长、护士等)、监督审核科、医疗保险管理科等人员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,由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改正,并予以通报批评。
(二)有上述违规行为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的,由相关责任人追回违规资金,并处以相同数额罚款。
(三)有上述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或相关责任人,按照法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撤职、开除等行政处分,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,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(四)本制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双辽市中医院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0年12月3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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